“自由真好。”譚秦東說了兩遍。
自1月10日在廣州家中被帶走,這名醫(yī)生在內蒙古涼城縣看守所呆了3個多月,直到4月17日辦理取保候審。
譚秦東是中南大學湘雅醫(yī)學院碩士,2017年12月19日在網上發(fā)布《中國神酒“鴻毛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一文,通過對心肌、心臟傳導系統、心瓣膜等器官的變化分析,對鴻茅藥酒的療效提出質疑。2018年1月10日,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跨省對譚秦東實施抓捕。
涼城縣公安局通報,接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28.610, -0.19, -0.66%)有限公司報警,經查,譚秦東稱鴻茅藥酒是“毒藥”,“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018年1月25日,譚秦東被檢方批準逮捕。
4月17日下午,公安部、內蒙古檢察院先后就此事發(fā)聲。
公安部官方微博稱,立即啟動相關執(zhí)法監(jiān)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內蒙古檢察院通報,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
當天下午6時30分,譚秦東的代理律師胡定鋒表示,譚秦東已從看守所離開,入住當地酒店,兩人將于明日從呼和浩特乘坐班機回到廣州。
從看守所出來后,譚秦東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寫這篇文章從不后悔,“這是一個職業(yè)醫(yī)生應該說的真話”。他表示,相信“不為良相便為良醫(yī)”,打算回醫(yī)院做個好醫(yī)生。以后如果再有類似事情,會更謹慎,咨詢法律專業(yè)人士后再去做。
醫(yī)生“吐槽”鴻茅藥酒動機何在?
關于譚秦東發(fā)文“吐槽”鴻茅藥酒的動機,據涼城縣公安局辦案民警介紹,譚秦東在接受訊問時表示,發(fā)表文章是受朋友鼓動,想吸引讀者眼球,為的是“能出名”,所寫內容大部分來自互聯網。
另有網傳說法,譚秦東開了兩家公關公司,有去鴻茅藥酒要錢,沒達到目的才在網上發(fā)文。譚秦東的代理律師胡定鋒告訴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譚秦東的企業(yè)主要從事醫(yī)學美容與皮膚病治療,并不從事藥酒生產。
胡定鋒說,譚秦東發(fā)布上述文章,“與商業(yè)競爭無關”。此外,譚秦東向涼城縣公安局遞交的申訴書提出,發(fā)布文章是為老年人提出忠告,“藥酒是藥不是保健品,有具體適應癥、禁忌癥和嚴格的劑量要求”。
譚秦東的妻子劉璇表示,譚秦東的父親曾經也飲用鴻茅藥酒,丈夫之所以關注這一產品,發(fā)布相關文章,是出于“職業(yè)本能”。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學平表示,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罪不同于名譽侵權,根據《刑法》規(guī)定,只有“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才可能夠罪。
鄧學平說,作為甲類非處方藥,鴻茅藥酒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質量功效關系到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公眾都有質疑和批評權,“有關方面在處理此案時理當慎之又慎”。
跨省抓捕醫(yī)生是否濫用權力?
譚秦東在廣州發(fā)文質疑“鴻毛藥酒”通過電視廣告“夸大療效”,鴻茅國藥公司報案后,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認為譚秦東損害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對其跨省抓捕。
涼城縣公安局表示,鴻茅國藥的生產中心位于涼城縣,退貨退款造成的損失都發(fā)生在當地,屬于犯罪結果發(fā)生地,當地警方有管轄權。
部分法律界人士則認為,跨省抓捕本身不是問題,但這樣做難以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嫌疑,事實上應該由廣州警方來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管轄是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譚秦東在廣州上網發(fā)文,居住地也在廣州,即便要行使刑事追訴權,也應該由廣州公安機關啟動立案偵查更為適宜。
北京市同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殿明認為,警方雖具有跨省抓人的權力,但刑事拘留權是法律授予的重器,涼城縣警方在整個事件中行動如此迅速,是否有濫用權力的嫌疑,還值得商榷。(據新華社)
“變更強制措施”意味著什么?
4月17日,內蒙古檢察院通報,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
關注譚秦東一案的律師鄧學平說,公安機關強制措施共三種,除逮捕外,另有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鄧學平表示,上一級檢察機關介入,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可被視為譚秦東一案的重大轉折點。
鄧學平表示,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此前,涼城縣檢察院已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也就是說,本次將是本案最后一次補充偵查。
劉璇說,自己于17日下午4時左右,接到涼城縣檢察院通知,對方請其與代理律師一道,到涼城“商量事情”,但未明確說明何事。此后,胡定鋒收到通知,譚秦東可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17日下午,胡定鋒從呼和浩特市區(qū)驅車來到涼城縣看守所,為譚秦東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
譚秦東的妻子劉璇向新京報記者表示,在聽說這一消息后,自己感覺“很欣慰”,但案件目前仍未完結,未來在與律師商量后,將決定后續(xù)事宜。
經銷商退貨是否受文章影響?
涼城縣公安局表示,鴻茅國藥公司員工報案稱,部分自媒體“對‘鴻茅藥酒’惡意抹黑,甚至宣稱鴻茅藥酒是‘毒藥’,大肆散播不實言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廣大讀者和患者,致多家經銷商退貨退款,造成公司銷量急劇下滑,市場經濟損失難以估量,嚴重損害公司商業(yè)信譽”。
鄧學平律師說,譚秦東的文章總點擊量不過數千次,“傳播范圍極其有限”,除非能證明網文是經銷商退貨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則很難將這部分損失歸因于譚秦東。
根據涼城縣警方的報案材料,受譚秦東發(fā)布的文章影響,共有兩家經銷商向鴻茅國藥申請退貨,包括杭州蕭山保康醫(yī)藥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海山醫(yī)藥有限公司,所涉貨款分別為298.3萬元和82.7萬元。
17日上午,重案組37號(微信ID:zhonganzu37)從兩家涉事經銷商處獲悉,確有退貨一事,但退貨并不意味著“停止銷售”,目前兩家公司仍在進行鴻茅藥酒的經銷。
杭州蕭山??滇t(yī)藥有限公司一名負責人稱,公司代理鴻茅藥酒銷售多年,2018年春節(jié)前夕,曾預定近300萬元貨品,但之后取消交易。關于取消原因,上述負責人稱,是“網上有文章說這個是毒藥,比較擔心”。
吉林省海山醫(yī)藥有限公司則回應稱,公司曾因網絡相關文章中,將鴻茅藥酒稱為“毒藥”,因此取消部分訂貨計劃,但并未明確提及是否為譚秦東的文章所致。
兩家公司均表示,目前仍有鴻茅藥酒在銷售,由于“銷路不錯”,未來在需要補貨時,仍然會繼續(xù)向廠家訂購。
十年來違法廣告為何屢禁不止?
鴻茅藥酒,到底是酒還是藥?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布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鴻茅藥酒的商品包裝上,標有“祛風除濕、補氣通絡、舒筋活血、健脾溫腎,用于風寒濕痹、筋骨疼痛、脾胃虛寒、腎虧腰酸、婦女氣虛血虧”字樣。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表示,非處方藥要嚴格按照藥品說明書的規(guī)定使用,不能隨便增加劑量或用藥次數,不能擅自延長用藥療程,更不能擅自改變用藥方法或用藥途徑。記者調查發(fā)現,從2008年起,江蘇、浙江、海南等多省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數次發(fā)布公示,要求停止鴻茅藥酒的銷售和廣告發(fā)布。浙江省食藥監(jiān)連續(xù)多年列為違法藥品廣告予以通告,認為鴻茅藥酒廣告“夸大產品適應癥、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含有其它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內容”,及“利用醫(y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醫(yī)生、患者等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然而,內蒙古食藥監(jiān)給鴻茅藥酒的廣告批文并未間斷。2018年3月8日還發(fā)布公告稱,“鴻茅藥酒廣告符合《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fā)布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對此,王殿明認為,“鴻茅藥酒注冊公司所在地的相關監(jiān)管部門并未對其經營行為進行有力的監(jiān)管”。“藥品廣告屢禁不止,還在于廣告管理流程存在漏洞。”廣東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愛萍認為,“監(jiān)管部門不能因為企業(yè)之前的廣告違規(guī),就拒絕對企業(yè)新的廣告進行審查。鴻茅藥酒正是利用了這一點,即便廣告不斷受到查處,仍通過修改此前的廣告繼續(xù)不斷申請新廣告。”(據新華社)
“醫(yī)生質疑鴻茅藥酒被抓捕”事件時間軸
2017年12月19日,廣州醫(yī)生譚秦東發(fā)表《中國神酒“鴻茅藥酒”,來自天堂的毒藥》一文。文章稱,患有高血壓、糖尿病的老人不適合飲酒,“鴻毛藥酒”通過電視廣告“夸大療效”,幕后推廣公司有巨大商業(yè)利潤。
2018年1月10日,內蒙古涼城縣公安局辦案人員來到廣州,跨省對譚秦東實施抓捕。
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損害商品聲譽罪,譚秦東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018年4月15日,涼城縣公安局官方微博發(fā)文稱“內蒙古鴻茅國藥股份有限公司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被損害案已移送審查起訴”?!镀鹪V意見書》稱,此文給鴻毛國藥公司直接造成損失接近142萬元。
2018年4月16日,中國醫(yī)師協會發(fā)布聲明稱,執(zhí)行刑法應當謙抑,愿為譚秦東提供法律援助,呼吁各醫(yī)藥企業(yè)嚴格遵守《醫(yī)療廣告管理辦法》,依法依規(guī)發(fā)布廣告;對于涉及藥品的不同觀點,應慎重對待,以示對生命負責;公權力機關應慎重對待不同學術觀點和言論,防止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2018年4月16日,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在官網發(fā)布消息稱,已組織專家對鴻茅藥酒由非處方藥轉化為處方藥進行論證,并責成內蒙古食藥監(jiān)局對鴻茅藥酒藥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況作出解釋。
2018年4月17日,公安部官方微博稱,針對近期媒體高度關注的“鴻茅藥酒”事件,公安部高度重視,立即啟動相關執(zhí)法監(jiān)督程序,已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zhí)法監(jiān)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相關工作正在抓緊依法推進中。
2018年4月17日,內蒙古檢察院通報,根據最高檢指示,內蒙古檢察院聽取涼城縣檢察院案件承辦人的匯報,查閱了案卷材料。經研究認為,目前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指令涼城縣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并變更強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