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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植入暗扣費軟件 “偷”6700萬話費 小心手機被遠程鎖機

    在手機植入暗扣費軟件,觸犯了什么罪名?微信外掛自動扣費違法行為如何認定?網約車法律上界定如何“非法營運”?……8月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2017年度涉互聯(lián)網十大案例,內容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及執(zhí)行等領域,及時回應了社會廣泛關注的網約車、網絡盜竊、微信外掛程序支付、網絡代駕等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據悉,這是全國省級法院首次集中發(fā)布同類型典型案例。

    據了解,目前,廣東互聯(lián)網用戶數超8000萬,位居全國第一;3G/4G基站130多萬座,穩(wěn)居全國第一;互聯(lián)網工業(yè)產業(yè)鏈聚集廣東,高端信息產業(yè)基礎雄厚,網商創(chuàng)業(yè)高度活躍,2017年新增互聯(lián)網企業(yè)超550家,其中產值超10億元企業(yè)50多家,潛在涉網絡司法需求體量龐大。同時,近年來廣東法院涉互聯(lián)網案件持續(xù)增多,據不完全統(tǒng)計,2016年、2017年,全省新收民事一審中涉網絡案件近2萬件,結案標的總額超7億元。從案件類型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網絡侵權糾紛、網絡金融糾紛等超50%,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增幅最大,增幅達100%。

    游戲玩家,看好你的游戲裝備

    “傳奇世界2”登錄衛(wèi)士手機APP剛投入市場不久,許多玩家不知道通過該APP快捷授權他人登錄某一賬戶的同時,還讓他人獲得控制與授權賬戶的賬號、密碼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綁賬戶的權利。

    2015年,楊某糾集陳某、李某,利用前述認識誤區(qū),以準備購買游戲賬戶、游戲裝備為由尋找作案對象。賣家上鉤后,楊某等人便偷偷進入賣家其他的捆綁賬戶,迅速轉移或者拋售該賬號內的虛擬財產,將交易所得占為己有。至案發(fā)時,楊某等人有分有合地實施盜竊24次,被盜虛擬財產合計人民幣14.3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涉案虛擬財產能被公民獨占管理、轉移處置且具有價值屬性,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結合楊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犯意,依據《刑法》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盜竊罪,并對楊某等人判處了相應的刑罰。

    廣告商,推廣要誠信 刷單有風險

    樂點公司與唯品會簽訂了《網絡推廣服務框架協(xié)議(通用版)》,約定由樂點公司為唯品會指定的“唯品會APP”或網站提供廣告推廣服務,后雙方因如何計算推廣費的有效激活量產生爭議,樂點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按照協(xié)議規(guī)定,原始數據應為反作弊規(guī)則提煉的基礎,推廣有效數據應以唯品會監(jiān)測數據為準,樂點公司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所主張的結算數據為經監(jiān)測后的有效數據。根據唯品會提供的公證書內容,唯品會對樂點公司所主張的結算數據進行提取然后反作弊監(jiān)測,監(jiān)測結果顯示該數據存在大量收貨地址虛假、電話空號、收貨人姓名虛假等問題。上述情形既符合唯品會在網頁公告的異常刷單行為,亦符合協(xié)議規(guī)定的“推廣數據出現(xiàn)遠遠異常于正常水平的情況”,故采信唯品會主張的數據。

    所有人,小心手機被遠程鎖機

    黃某聰、魏某飛將從他人處非法獲取的大量蘋果手機用戶信息(機主姓名、蘋果ID、手機號碼等)發(fā)送給下家用于解鎖,并將解鎖成功與否的信息向上家反饋,以此賺取費用。公安人員從二人電腦共提取涉案信息1273條。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兩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從二人案發(fā)前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其二人明知被解鎖后的信息可能被他人通過遠程鎖機等手段向手機用戶索要解鎖費或對盜竊所得手機進行刷機銷贓。蘋果ID及解鎖信息屬于足以影響他人財產安全的信息,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guī)定,500條以上即構成犯罪。二人長期大量倒賣上述信息給他人解鎖,超過定罪標準,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網紅主播,直播違規(guī)可封停

    陳某系騰訊公司的簽約藝人,在該公司運營的網絡直播平臺擔任主播。因陳某在直播過程中,多次使用粗俗污穢的語言發(fā)布色情信息,公司永久封停了他的直播權限。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其直播權限并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封停不當,判令公司恢復陳某的直播權限并賠償損失。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作為網絡主播,騰訊公司作為直播平臺運營商,雙方在直播中的權利義務,應當依照運營商制定、行為人在參加主播時認可同意的《×××主播違規(guī)管理規(guī)則》進行調整。該規(guī)則規(guī)定,對在頻道內以文字、圖片、語言或視頻等發(fā)布色情淫穢信息的,可以處以頻道鎖定或永久封停等處罰措施。從陳某的主播內容來看,其確實實施了以語言方式發(fā)布色情淫穢信息的行為,應受處罰。網絡直播間作為相對公開的公眾場所,參與者眾多,傳播面廣泛,陳某的行為,有違社會公德,損害公序良俗。故騰訊公司依據規(guī)則對其予以封停,并無不當,二審改判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網絡公司,網絡域名也是公司財產

    深圳市玩家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廣州暢悅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暢悅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系列案,在執(zhí)行階段,由于暢悅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越秀法院依法向其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并進行四查,除查明并扣劃少量銀行存款外,未發(fā)現(xiàn)有其他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法院依法實施搜查,未發(fā)現(xiàn)暢悅公司具體經營場所。同時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亦下落不明。執(zhí)行法官了解到暢悅公司名下網站仍在運營,并有廣告收入。法官通過搜索引擎查出網站運營商,并依法作出執(zhí)行裁定及協(xié)執(zhí)文書郵寄運營商阿里云公司。2017年9月12日,運營商協(xié)助查封上述網站域名并限制登錄。9月18日,法官接到被執(zhí)行人來電詢問如何履行義務,隨后將全款打入法院賬戶,該批案件全部執(zhí)行完畢。

    所有人,小心你的話費被盜

    2010年11月,任某、鄭某某、汪某某等人成立深圳市信聯(lián)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信聯(lián)公司”),運營期間,信聯(lián)公司利用電信運營商增值業(yè)務服務的監(jiān)管漏洞,勾結或自行成立、控制具有移動增值服務資格的電信服務提供商租用電信服務通道;勾結軟件方案商、手機制造商或內部員工在相關手機軟件中植入暗扣費軟件,在手機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動訂制增值服務,秘密扣取手機用戶話費。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信聯(lián)公司通過暗扣費軟件扣取手機用戶話費共計6726.9萬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任某、鄭某某、汪某某等人研發(fā)暗扣費軟件植入用戶手機,秘密竊取手機用戶話費,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均已構成盜竊罪。各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手機用戶話費的目的,通過非法侵入、控制手機信息系統(tǒng),在為用戶提供增值服務的合法形式掩飾下,通過用戶不知情的方式秘密扣取用戶話費。雖然其針對某一用戶的竊取金額尚未達到較大,但侵害范圍大,非法獲利總額達數千萬元,其目的行為觸犯了盜竊罪,其手段行為又觸犯了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應擇一重罪處罰,故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網絡代駕,出了事故誰賠償?

    王某在億心公司開發(fā)的“e代駕”平臺申請代駕服務,吳某作為代駕司機在服務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全責。承保案涉車輛車損險的平安保險公司在向王某賠付后,向億心公司及吳某主張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訴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代駕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代駕人不能成為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平安保險公司在賠付后可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對于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的責任劃分問題。首先,億心公司在與王某達成的代駕服務協(xié)議上蓋章,事故后與王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支付了賠償款,實際參與了代駕服務的權利義務關系。其次,吳某須持“e代駕”標識證件在億心公司的管理和約束下提供服務,具有職務行為外觀。再次,代駕收費標準由億心公司制定,吳某無議價權。因此,吳某與億心公司應屬雇傭關系,吳某系履行職務行為,應由億心公司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微商,開外掛 惡意營銷行不通

    2015年1月開始,張某、劉某旭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未注冊合法公司,未經騰訊微信軟件(簡稱“微信”)產品權利人騰訊公司授權或者同意的情況下,開發(fā)出《果然叼》《玩得溜》計算機軟件。兩款計算機軟件經鑒定,可通過加載后與服務器進行驗證并下載動態(tài)庫文件,對“微信”IOS手機客戶端界面進行修改,修改及控制“微信”手機客戶端與服務器端之間傳輸的數據,進而實現(xiàn)“微信”多開、一鍵轉發(fā)朋友圈內容(文字、圖片、小視頻均可)、朋友圈無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后張某、劉某旭租用服務器,設立上述計算機軟件的宣傳網站,上載軟件介紹和加盟代理等項目,向代理商及消費者進行宣傳及批發(fā)銷售上述軟件,非法銷售所得累計在人民幣二十萬元以上。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微信”屬于刑法保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張某、劉某旭的行為不僅為少數微商的惡意營銷提供了便利條件,更是嚴重破壞了微信這一社交軟件的平臺生態(tài)環(huán)境和嚴重干擾了網絡虛擬世界的正常秩序,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二人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程序、工具罪,應予懲處。據悉,該案是全國首宗“微信”外掛案件。

    網約車,如何界定“非法營運”?

    2016年4月,一乘客通過“滴滴打車” APP約蔡某駕駛自有小汽車(非營運)將其送到目的地。廣州市交委發(fā)現(xiàn)后,認定蔡某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決定給予蔡某責令停止經營,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經復議,廣州市政府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蔡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行政機關對“互聯(lián)網+”共享經濟的“網約車”進行管理應予支持,但廣州市交委將當時法律性質并不明確的“網約車”定性為“非法營運”,屬適用法律錯誤,且明知“網約車”是“滴滴平臺與司機”合意為乘客提供服務的共同行為,僅處罰司機而不處罰網約車平臺,屬選擇性執(zhí)法,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故判決撤銷市交委行政處罰決定、撤銷市政府行政復議。

    黑客,破解iPhone ID密碼被判刑

    2015年5月起,肖某通過網絡發(fā)布破解蘋果手機賬號密碼廣告,先后接受12名客戶的訂單,在沒有獲得手機綁定ID用戶的同意下,肖某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利用網上租用的“釣魚網站”和“XSS”方式非法獲取進入蘋果官方服務器的ID密碼,對手機與ID進行解除綁定的操作,從中收取費用。截至2016年6月,肖某采用上述手段共破解174臺蘋果手機ID,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肖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違反國家規(guī)定,采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存儲的數據,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據罪,應依法懲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本文采編:CY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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